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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合伙开公司时,需要提前约定哪些事项

作者:锦臣 | 发布时间:2023-09-11 | 阅读: | 来源:安徽锦臣财税集团
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三条,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以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。股东不得以劳务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誉、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。注册公司代理记账会计培训找锦臣财税:198-5550-3456 陈会计因此,股东合伙开公司时,需要提前约定以下事项:1. 股东出资类型:包括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

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三条,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以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。股东不得以劳务、信用、自然人姓名、商誉、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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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股东合伙开公司时,需要提前约定以下事项:


1. 股东出资类型:包括货币、实物、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。


2. 股东出资比例:按照出资类型分别计算,并确保各股东出资比例合法、合理。


3. 出资期限:股东出资的时间和期限,以便公司运营和股东收回投资。


4. 出资用途:股东出资用于公司经营范围、公司债务清偿或其他用途的具体事项。


5. 风险承担:各股东就公司风险承担的约定,包括损失分担、责任承担等。


6. 股权转让: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方式和程序,以及股权转让价格等事项。


7. 公司治理:公司治理结构、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等,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。


8. 其他重要事项:股东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,如股权变更、重大决策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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